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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制的完善
引用本文:孟咸美.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制的完善[J].美中法律评论,2006,3(5):49-52.
作者姓名:孟咸美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225009
摘    要: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大型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了向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的转变。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逐步建立起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组织体系及法规体系。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来自国外和自身发展的巨大压力,于是出现了许多类似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向金融混业经营过渡的最佳选择.而我国目前对此类公司的法律规制明显滞后。应当从法律上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对全融监管权力进行合理的法律配置,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关 键 词: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权力  监管内容  金融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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