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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有权审定评议意见
引用本文:崔厚元.主任会议有权审定评议意见[J].法治与社会,2016(6):26-27.
作者姓名:崔厚元
摘    要: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人大实际. 从法律规定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法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主任会议就是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主任会议按照常委会授权审定评议意见,既没有超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又属于“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范围,授权合法有效.

关 键 词:主任会议  审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  法律规定  组织法  组成  授权  职权范围  行使职权  评议  处理  常设机构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直辖市  市辖区  秘书长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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