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人大实际.
从法律规定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法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主任会议就是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主任会议按照常委会授权审定评议意见,既没有超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又属于“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范围,授权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