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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与不足
引用本文:张民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与不足[J].法治研究,2016(5):10-18.
作者姓名:张民安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有个最大的创新之处:对权利主体享有的各种各样的主观权利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同时对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两点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成强烈的对比.但是(草案)不应当规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两个内容,因为,它们在性质上均不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除了能够在民法的某些具体领域适用之外,无法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得到适用.此外,物和财产,民事义务,以及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这三个应当规定的内容没有写入,导致该草案所规定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不足.因为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均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

关 键 词:《民法总则(草案)》  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物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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