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学分析--以最高院10例死刑复核裁定书为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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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家林,汪雪城.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学分析--以最高院10例死刑复核裁定书为样本[J].犯罪研究,2016(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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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家林 汪雪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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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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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过对最高院10例死刑复核样本的实证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我国恐怖活动组织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对此须确立“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恐怖组织的骨干成员均为少数民族,学历偏低,收入微薄,多在青少年时期开始接触恐怖主义思想,故国家应加大教育资金投入,注重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改进少数民族区域的扶贫开发政策,减小东西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主观目的上具有双重性,其直接目的是制造社会恐怖,引发社会恐慌,终极目的则是实现某种社会价值追求;客观上,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暴力性,攻击对象不特定或具有象征意义,危害结果往往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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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安全 恐怖犯罪 恐怖活动组织 犯罪学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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