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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能动性激发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徐晓明,沈定成.行政调解制度能动性激发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6(5):104-111.
作者姓名:徐晓明  沈定成
作者单位:1. 扬州大学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2. 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目标下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问题研究——以信息均衡为视角”(12YJC820122),2015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创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5)D037)
摘    要:能动性是行政调解制度功能发挥的核心要素保障,行政调解制度能动性的发挥有利于凸显能动行政理念,发挥政府纠纷解决比较优势,积极回应公众诉求,提升社会治理综合效应.行政调解制度能动性的发挥可通过三个层面制度建设来体现:一是建立调解程序权利告知与实体权利激励制度,强化行政调解救济权利引导;二是适度行政干预,拓展行政调解权力介入领域:通过确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调解”原则、适度设定行政调解程序前置类型、设定非行政主体申请调解行政纠纷下的调解程序强制启动模式这三种方式来实现;三是注重调解后续处理,拓展行政调解权力能动监督空间.

关 键 词:行政调解  能动性  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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