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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团制做审议意见不宜提倡
引用本文:段莎.乡镇人大主席团制做审议意见不宜提倡[J].法治与社会,2016(8).
作者姓名:段莎
摘    要: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团制作审议意见不宜提倡,理由如下: 首先,从职责权限方面来看,乡镇人大主席团不宜简单效法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履职形式.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设立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履行人大职责,职权范围基本等同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常设机构,一方面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要求能够实际履行所属机关的部分或全部职能.

关 键 词:乡镇人大  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机构  主席团  人大常委会  职责权限  职权范围  县级  实际履行  制作  职能  行人  宪法  机关  法律  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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