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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团制做审议意见不宜提倡
引用本文:
段莎.乡镇人大主席团制做审议意见不宜提倡[J].法治与社会,2016(8).
作者姓名:
段莎
摘 要: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团制作审议意见不宜提倡,理由如下: 首先,从职责权限方面来看,乡镇人大主席团不宜简单效法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履职形式.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设立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履行人大职责,职权范围基本等同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常设机构,一方面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要求能够实际履行所属机关的部分或全部职能.
关 键 词:
乡镇人大
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机构
主席团
人大常委会
职责权限
职权范围
县级
实际履行
制作
职能
行人
宪法
机关
法律
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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