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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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永强.《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J].法治研究,2016(5):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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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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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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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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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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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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