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中概括性认识的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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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静.论毒品犯罪中概括性认识的引入[J].岭南学刊,2018(1):7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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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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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吉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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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毒品犯罪中应引入概括性认识的概念。概括性认识属于概括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指行为人行为时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认识不确定,对具体的危害后果仅认识到有发生可能性。概括性认识的特点有二:认识内容不确定、认识程度不确定。就毒品犯罪而言,尤其是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运输的可能是违禁品且仍然为之,而实际上运输的正是毒品,此时运输毒品罪即告成立。有学者认为"可能知道"也属于明知,但知道可能性在逻辑上不能等同于"可能知道"。如果行为人仅是可能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则意味着其可能不知道,只能疑罪从无。最后,由于概括性认识的程度比确定性认识要低,在量刑时应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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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确定故意 概括故意 概括性认识 认识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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