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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
引用本文:邓宇冠,陈书全.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J].理论探索,2018(3).
作者姓名:邓宇冠  陈书全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摘    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源于抽象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缺陷和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体制存在的不足。我国应立足于成本和现实两个维度进行考量,构建"二段多阶"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方式。建立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弥补现行监督制度的不足。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启动主体包括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力主体,不同主体决定了命令、建议、申请和职权四种启动方式。排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主权行为和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后,监督内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监督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宽容标准和严格标准。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应按照监督程序分别采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审查请求等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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