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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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业闯,刘向前,刘天武.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建设,2003(1):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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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业闯 刘向前 刘天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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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五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合肥市建工集团一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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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真正对“工程质量负责”而不是“仅对来样负责”。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建筑材料取样送检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也就是在建设(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现场取样,与见证人员共同送至有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试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宣传力度不够,管理不规范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特别是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只管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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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见证人员资格 施工单位 检测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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