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卧底警探程序法上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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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杰,刘磊.论卧底警探程序法上之地位[J].法学评论,2004,22(3):139-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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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杰 刘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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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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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程序法上 ,卧底警探身兼侦查官、证人、取证人等多重角色。卧底警探与诱饵侦查员、普通卧底、“线民”等概念有着一定的界限 ,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要求。卧底警探在卧底侦查中所获得的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应当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卧底警探作证 ,应当使其到庭接受质证询问 ;在其不到庭 (仅以警讯笔录作证 )的情形下 ,应当明确传闻证据例外的范围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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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卧底警探 传闻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秘密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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