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基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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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基准研究[J].当代法学,2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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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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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政法学院 讲师邮编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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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是指承担机动车在运营过程中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者。从 2 0世纪开始以来的世界各国机动车损害赔偿的立法史看 ,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研究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也是令立法者颇感困难的问题。其焦点在于如何使用一个恰当的词语来表达和界定这个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现今世界各国有关机动车损害赔偿立法 ,对责任主体有不同称谓。美国及挪威使用“所有者”一词 ,英国采用“使用者”一词 ,德国、瑞士使用“保有者”一词 ,荷兰使用“所有者”和“保有者”概念 ,奥地利使用“驾驶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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