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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体系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下)
引用本文:杜飞进.经济法的体系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下)[J].法学,1988(6).
作者姓名:杜飞进
摘    要:四、经济法的体系与增强企业活力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个企业是这个社会经济有机体的细胞,因此,企业活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因.可是,长期以来,我国按产品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从两方面造成了企业活动的窒息:一方面,公有制企业被条条块块的国家机关所分割,各个企业均自我封闭地隶属于某一主管机关,并根据国家计划从事生产经营,使企业缺乏外部压力;另一方面,公有制企业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由国家委派厂长(经理)进行管理,企业本身与企业职工都缺乏动力机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靠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政指令来推动.因此,增强企业活力,就成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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