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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不批捕案件应通知检察机关
引用本文:赵维民.公安机关撤销不批捕案件应通知检察机关[J].人民检察,2006(23).
作者姓名:赵维民
作者单位: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撤销时,检察机关具有知情权。然而,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案件,应否通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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