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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仓储合同纠纷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清偿责任
引用本文:魏军.从一起仓储合同纠纷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清偿责任[J].法治研究,2006(4):67-67.
作者姓名:魏军
作者单位: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摘    要:某市供销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社)在2000年7月与某油脂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签订《接卸仓储代理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供销社代理经贸公司进口牛、羊油1500吨,并委托储运公司代理接卸、仓储、分装、发运等业务;仓储费用由经贸公司承担;货权归供销社所有,储运公司只有见到供销社的正本提货单方能发货。合同订立后,供销社于当月为经贸公司代理进口牛、羊油1475吨,并存放于储运公司的罐内。

关 键 词:不真正连带债务  仓储  清偿责任  合同纠纷  储运公司  代理合同  供销社  集团公司  有限公司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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