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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刍议
引用本文:余捷.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刍议[J].探索,2006(1):158-161.
作者姓名:余捷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重庆 400020
摘    要:笔者认为,我国强制侦察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因为我国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逮捕羁押措施的审查批准权,其实就是司法审查权。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权时,基于司法权的独立属性,不仅能够完全体现司法“客观中立”的立场,而且也能够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与西方并不相同,没有必要生硬地强行移植国外的预审法官制度。

关 键 词:强制侦察行为  司法审查权  检察机关  职能行使
文章编号:1007-5194(2006)01-0158-04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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