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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引用本文:贾立华.浅谈合同法中的代位权[J].山东审判,2002(1):22-24.
作者姓名:贾立华
作者单位:沂水县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而,代位权作为一种崭新的制度,在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代位权的确立,无疑对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笔者将从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适用及代位权的行使、效力等方面谈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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