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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的法条不应再引用
摘    要:《法学杂志》1986年第1期《此“风”当止》一文中,谈到《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规定见于1954年宪法第七十八条和1979年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由于这一提法不够确切和严密,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和分岐。好象审判独立,就可以不受任何组织的监督和领导了,显然有违于立法的原意。因此,1982年新宪法颁布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作相应的修改。将原来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津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仅与原来的提法不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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