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修改与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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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焕忠,张新江.修改后的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修改与补充[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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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焕忠 张新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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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刑法对徇私舞弊罪按照主体不同作了详尽的分条规定,其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也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罪名也有所变动,下文仅对徇私舞弊罪的前后变化作一比较分析,以便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与操作。一、修改后的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修改内容1、在第399条的罪状中,与“徇私枉法”并列增加了“徇情枉法”的法定情形。这样规定.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因对“徇私”的理解不同而导致案件不能正确认定的问题.只要具备“徇私”、“徇情”中的一种情形,就符合徇私舞弊罪的动机条件。2、在第399条1款中,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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