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刑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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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根林.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刑罚效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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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根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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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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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法律程序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证法律实体正义的客观公正,而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刑罚效益是追求程序和实体正义完善统一的唯一正确选择。民主主义和法律职业主义相结合的刑事立法程序是保证刑罚实现最大效益的首要条件。刑罚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其基本要求是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有机结合起来。程序公正、诉讼当事人对诉讼及其裁判结果的主观感受和情感反应可以促使刑罚效益的最大发挥。我国刑事司法走向程序法治之路漫长而曲折,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刑罚实体正义,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合理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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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立法程序 刑事司法程序 程序正义 刑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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