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犯罪量刑情节之重塑——商标知名度与量刑机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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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心全.论商标犯罪量刑情节之重塑——商标知名度与量刑机理[J].电子知识产权,2009(11):7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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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心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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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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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及商标犯罪的案件中,判断轻罪与重罪的衡量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非法所得或销售金额,而未将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纳入考量。其实,商标的知名度不同,相应的商标之商业价值不同,对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和秩序之影响亦明显不同,在被假冒等犯罪行为侵害时,对商标权利人、社会相关公众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亦有重大区别,即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在认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时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仅将犯罪行为中的假冒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则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适应司法精细化的需求,更会产生不良的制度导向。为此,建议依据商标知名度本身的特点,以及刑法的最新发展理念,将知名度因素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同时,在考量的过程中,要对驰名商标是否认定、知名度认定细节等问题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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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名度 商标 犯罪 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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