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应如何确定诉讼时效 |
| |
引用本文: | 朱敏.试论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应如何确定诉讼时效[J].法律适用,1997(2). |
| |
作者姓名: | 朱敏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按照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厂将追偿权转让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保险法第44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说,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时,要受到…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