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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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兆欣.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重构[J].中国检察官,2010(5):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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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兆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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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10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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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以来,虽然理论界对该程序褒贬不一,但在实务界却得到广泛运用.面对法院的简易程序审判活动,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监督本是应有之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几乎毫无作为。在理论界希冀立法机关对简易程序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言论甚嚣尘上时.笔者却以为.相较于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简易程序话语权的天然缺失.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缺位则是检察机关主动放弃的结果.有鉴于此,在公诉案件简易程序中重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似更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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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监督机关 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 机制重构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机制 刑事诉讼 审判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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