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勇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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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兰.试论交勇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J].法律适用,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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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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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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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是,逃逸行为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复杂的,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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