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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吸收——兼论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引用本文:胡立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吸收——兼论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J].法学,1994(6).
作者姓名:胡立新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刑事被告人能否因为根据刑法之规定受到了恰当的刑罚而得以减少或免除基于其犯罪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或者,能否因为较好地履行了这种民事义务而得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也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否相互部分甚至全部抵消。这就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吸收问题。 公民实施犯罪行为而给国家、社会带来整体危害性的同时,往往也侵犯了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换言之,一种行为,可能既是刑事犯罪行为,又是民事侵权行为,处于一种竞合的状态之中,这正是刑事犯罪分子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民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竞合的现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吸收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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