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约责任方式的竞合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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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凤英.试论违约责任方式的竞合适用[J].当代法学,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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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凤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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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法律系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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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有时某个违约行为会引起适用两种以上的违约责任形式,此时不同违约责任方式能否并存,是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合同法企图解决这个问题,但许多规定并不明确,本文拟就不同违约责任方式的竞合适用作一探讨。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金具有典型的补偿性质,二者能否并用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各国认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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