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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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磊.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行为能力[J].法制与经济,2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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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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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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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民法理论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确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并认为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民事能力,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是,从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两个角度,可以论证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来,就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论证了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为在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确立非法人团体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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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人团体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意思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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