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行政复议与信访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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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奚艳华,赵晓旭.民政部门行政复议与信访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民政,2012(1):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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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奚艳华 赵晓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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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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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复议与信访作为行政救济制度,均为行政主体内部自我纠错的方式。其中行政复议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便捷、廉价解决行政纠纷的形式,在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信访则是中国特有的解决行政纠纷的机制,具有非程序性、不确定性和浓厚的人治色彩,缺乏法制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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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信访 民政部门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纠纷 自我纠错 行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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