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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探讨
引用本文:刘桂艳.《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探讨[J].当代法学,2003(12).
作者姓名:刘桂艳
作者单位:吉林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院 130062
摘    要: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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