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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下对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分类的思考
引用本文:王勃.《民法总则》下对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分类的思考[J].学理论,2018(8).
作者姓名:王勃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得以与依靠政府投入的公办教育形成有效互补并相互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有赖于法律上的保障,而关于民办学校法律地位的问题成为长期以来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新一轮教育立法改革的开展,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出台,并以《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体系的重构为标志,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在形式上得以尘埃落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现实问题皆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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