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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托的法律适用——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条
引用本文:吴一鸣.论我国信托的法律适用——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条[J].当代法学,2002(2).
作者姓名:吴一鸣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邮编 210093
摘    要:《信托法》的颁布可以说在我国真正确立了这一制度。然而,纵观这一部法律,其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信托的法律适用,只是在第3条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且这一条款能否看成是对信托法律适用规定的冲突规范,仍需探讨。 一、对《信托法》第3条法律性质之分析 首先,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①。根据系属的不同规定,它可分为四种类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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