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部门副职监督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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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梅富.对政府部门副职监督的思考[J].人大建设,2005(3):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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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梅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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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部门副职领导由党委推荐提名、政府直接任免,不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因而,一直成为人大监督的“盲区”。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政府部门副职实施监督?答案是肯定的。从宪法、法律规定的相关精神看,实施对副职的监督是必然的。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本区域内的法律监督权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权。”这些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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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常委会 人大 宪法 法律监督权 地方组织法 政府部门 行使 法规 规定 副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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