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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研究
引用本文:沈旺迪.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8).
作者姓名:沈旺迪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    要:破产申请的受理在国外几无障碍,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当赋予债务人选择破产的权利,取消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事由。本文试图通过对《破产法规定》第12条的价值分析,呼吁新法实施后,废除该条之规定,以扫除司法实践的障碍。

关 键 词:审查  破产申请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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