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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管辖之探讨
引用本文:张游美.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管辖之探讨[J].中国公证,2014(3):44-45.
作者姓名:张游美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摘    要:正公证执业区域这个概念是在《公证程序规则》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证暂行条例》里称之为公证管辖或公证处辖区。公证管辖是从行政职权划分的角度提出的,是基于当时公证机构是带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机关。随着公证改革的发展,公证机构的行政色彩逐渐弱化,特别是在《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后,需要对公证管辖这一概念重新定义。一、我国对公证管辖的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法》第25条规定了公证管辖,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

关 键 词:公证管辖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机构  经常居住地  行政性质  行政色彩  职权划分  公证法  公证业务  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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