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作为侵权责任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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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宇华,徐晓东.浅论不作为侵权责任之要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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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宇华 徐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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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王宇华),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徐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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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作为(即积极行为)居多,但在特殊情况下,不作为(即消极行为)亦可构成侵权行为。所谓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以不作为方式违反作为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里所列举的十种特殊侵权行为中,不作为侵权行为占半数以上。例如,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安全措施、建筑物倒塌、对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人损害的行为。由不作为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民法上称为不作为侵权责任,或不作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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