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与樊文先生商榷 |
| |
引用本文: | 李立众,李晓龙.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与樊文先生商榷[J].政法论丛,1998(6). |
| |
作者姓名: | 李立众 李晓龙 |
| |
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基石。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统一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发表了樊文先生《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以下简称《冲突》,本文所引内容若未特别注明出处,皆引自该文)一文。该文认为,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是相冲突的,新刑法第13条以社会危害性标准来定义犯罪是有“缺陷”的,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我们认为,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法国大革命前夕,严刑拷打是合法的暴行,其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