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有价证券为个人质押贷款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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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玉娥.浅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有价证券为个人质押贷款行为的认定[J].陕西检察,2002(5):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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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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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咸阳市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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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擅自以单位有价证券质押为个人贷款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挪用公款罪;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中.使用人并未直接使用单位公款,因而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该行为的正确定罪,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价证券是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行为是否侵害了有价证券所有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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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 人质 定罪处罚 使用单位 使用人 所有人 有价证券 质押贷款 个人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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