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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之“法人人格否认”
引用本文:高旭军.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之“法人人格否认”[J].比较法研究,2012(6):34-42.
作者姓名:高旭军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欧盟法德国法研究中心;中德学院蒂森公司;德国洪堡大学;波恩大学
基金项目:2008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我国公司人格否定制度适用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法第64条又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由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立这一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首创,无论是英美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还是德国法中的责任直索制度,〔2〕都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充

关 键 词:公司法人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  股东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人格  法人资格  公司股东  法人地位  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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