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本单位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
| |
引用本文: | 刘晓峰,李迎春,卞艳飞.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本单位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J].人民司法,2015(2):30-31. |
| |
作者姓名: | 刘晓峰 李迎春 卞艳飞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侵占本属于单位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口案号一审:(2013)汤少刑初字第115号二审:(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50号【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政。被告人王国政系汤阴县华北工业
|
关 键 词: | 职务侵占罪 财产构成 县人民检察院 欺骗手段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 汤阴 华北公司 占为己有 犯罪嫌疑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