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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逾期证据应视为新证据
引用本文:韩学强.再审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逾期证据应视为新证据[J].中国检察官,2010(18):52-53.
作者姓名:韩学强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3340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4年8月,被申诉人龚某与申诉人项某及案外人张某合伙开办石料厂。2004年10月,项某因个人需要向龚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欠条。2005年12月.龚某、项某及张某共同协商,签订了一份《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龚某将自己所拥有的45%股份及其对项某享有的13万元债权一并转让给张某.

关 键 词:当事人同意  新证据  逾期  质证  再审  债权转让  个人需要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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