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不宜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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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穗梅.形式审查不宜滥用[J].中国公证,2010(5):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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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穗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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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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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践中.公证员遇到把握不大或者有风险的公证时。往往喜欢用两大“法宝”,一种方法是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另一种方法则是证明签字或印鉴属实。这种间接的证明方式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即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不作审查.只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进行证明。与形式审查相对应的是实质审查.即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它是一种直接的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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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形式审查 证明方式 公证事项 实质审查 公证员 复印件 当事人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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