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损害赔偿可行性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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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春平,曲航黎.婚内损害赔偿可行性的探讨[J].工会论坛,2007,13(1):117-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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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春平 曲航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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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烟台264005(王春平),新泰市司法局 山东新泰271200(曲航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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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否定了婚内损害赔偿。这不仅违背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而且在实践中也遭到了法官肯定性判决的挑战。因此,完善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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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内侵权 损害赔偿 可行性 |
文章编号: | 1008-6153(2007)01-01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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