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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代理
引用本文:林安玉.第五讲 代理[J].河北法学,1987(4).
作者姓名:林安玉
摘    要:一、什么是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定义是认定代理、划分代理与非代理界限的基本依据。例如:甲委托乙代为出卖一台电视机,乙在甲的授权范围内,以甲的名义同丙达成了买卖电视机的协议。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代理活动必然涉及到第三人。如例子中的甲、乙、丙。甲为被代理人(委托人),乙为代理人(受托人),丙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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