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匿证不举的申诉案不宜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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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海.对匿证不举的申诉案不宜抗诉[J].人民检察,19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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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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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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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办案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申诉人在法院审理时有证不举,导致败诉,在向检察院申诉时才提交了有关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证明原裁判有误。对此,检察院能否向法院提出抗诉?笔者认为,这种申诉案件不具备抗诉条件,不宜提出抗诉,而应支持法院的生效裁判。主要理由是:(-)瓦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这就是说,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法定义务,如果应该自己举证而未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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