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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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荣标.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之主体[J].工会论坛,2008,14(4):13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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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荣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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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丽水广播电视大学,浙江丽水3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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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劳动法律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分别具有一定的法律资格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两者分别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法律意义在于厘清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最终要件。对劳动法律主体的界定有利于在实务中分清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以指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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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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