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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摘    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暂行条例  车船税  管理部门  管理职能  管理人  使用权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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