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简化行业协会法律合法性程序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余晖撰文指出,今后应在社团分类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以法律合法性作为整合的核心,作为行业协会的主要合法性资源,提升协会的活动能力。余晖认为,造成行业协会缺位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自治性社团组织的严格审批程序。现有的社团管理法规,要求企业在组建行业协会时,必须通过一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即先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获得“法律合法性”。这种管理制度,造成的不良后果体现在:第一,原有生存在政府卵翼下的大量官办性行业协会,或者延续了政府的管制功能得以继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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