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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余平伦,李粤贵.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0(3).
作者姓名:余平伦  李粤贵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由于它是一个新定的罪名,加之一些规定未尽完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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