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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长被杀害之后──过失错误、工作失误及意外事件的区别
引用本文:赵炜.副所长被杀害之后──过失错误、工作失误及意外事件的区别[J].正气,1998(10).
作者姓名:赵炜
摘    要:案增简介:1998年6月的一天晚上,某市沙河派出所民警李×在值班室酗酒闹事,副所长徐×发现后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并从安全考虑收走了他的值班枪支,李×便与徐×发生争吵。这时所长郭×赶来,徐×将枪支交给了郭×便离开了值班室。之后李×送郭×回家时又从郭×手中要回了枪支,于当晚将徐×枪杀。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杀害徐×,纯属意外事件。郭×是根本想不到的,不应负任何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明知李×在值班时间酗酒,从安全方面考虑,也不应把枪还给李×,说明郭×工作有失误,应吸取深刻教训。但郭×并不知道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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