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权力主体的经济人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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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和平,陈建新.关于行政权力主体的经济人假设[J].湖湘论坛,2000(3):6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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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和平 陈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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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长沙邮编410006(肖和平),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哲学专业!长沙邮编410006(陈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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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在法律关系中 ,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 ,客体则指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在本文中 ,行政权力主体则指凭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权力拥有者 ,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组织及其公务员。行政权力客体指行政权力所指向的相对人。就一般意义而言 ,行政活动的发生是法律也即公意的体现 ,是一种不含有个人利益取向及感情偏好的理性活动。因而 ,行政权力主体及其行政活动是合乎情理 ,合乎人们本意的 ;国家和政府作为最大的行政权力主体被认为是全能而至善的。这种理想化的认识在中国有着强烈的认同感 ,即使今天也不例外。这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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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权力主体 经济人 法律关系 当事人 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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